死缓的来源
2021-05-21 博客
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的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该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还应明确的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摘自《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毛选第五卷》
不难看出主席的宽仁,史无前例发明了死缓,给罪该处死的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而死缓与死刑之间界限是有无血债、是否激起民愤和是否最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模糊了这个界限,就会出现权力与利益的勾结,导致该死的死不了,不该死的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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