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恢复公民的罢工自由?
“八二”宪法系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为什么会被取消?
据蔡定剑《宪法精解》一书解释,情况是这样的: “一种观点主张应规定公民有罢工权利,理由是1978年修改宪法已作了规定,若取消影响不好。况且,罢工对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官僚主义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不赞成写罢工权利的人认为: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取罢工的方法。还有人主张规定居住和迁徙自由。理由是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国外很多宪法也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宪法修改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关于居住和迁徙自由的问题,胡乔木说,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1982年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
那么问题来了,1986年《外资法》允许外国独资企业,1988年宪法修正案后私企合法化。中国允许资本家的存在,那么是资本家与国家的利益一致,还是工人与国家的利益一致呢? 谁更能代表国家的利益呢,我想应该是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而允许罢工符合工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这些年来,外企、私企先后合法化以后后,我国劳资矛盾与日俱增。劳动法成了摆设,欠薪问题不断,8小时工作制成了美好的回应。
在这样的背景下,是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恢复公民的罢工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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